问法网获悉,近日在广东佛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自觉被朋友欺负连砸9车,并在车上刻上了朋友的名字,目前女子已经被刑拘。
根据监控显示,年7月20日在佛山一地下停车场,一女子史某骑电动自行车驶入之后,对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数辆小汽车进行毁坏。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有木槌、铁锅、剪刀等工具。史某作案的小区,是她朋友居住的小区。据她交代称,20日下午她与朋友产生了矛盾,自觉被朋友欺负了。她该日下午便来到了朋友所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进行报复。
她来到停车场后看到了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认为这辆凯迪拉克是其朋友的座驾。便对该辆凯迪拉克进行打砸。据监控显示,她手提灭火器通过抛投的方式,砸到车子的前脸上。前前后后用同样的手法毁坏了8台汽车,造成损失数万元,最后在每台汽车的车盖上刻上了朋友的联系方式。
在警察讯问其为何要写上朋友的名字时,史某交代称其是为了报复朋友,让别人以为是朋友砸的车,让朋友赔钱达到其报复朋友的目的。当地警方称史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法网律师认为,撇开史某和朋友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谈,她起码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就目前警方公布的消息来看,其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史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我国刑法第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石某存在着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元以上的,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中史某毁坏车辆涉案数额已经达万元以上,因此达到了立案标准。当然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故意毁坏财物而且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本案的被害人并不是与史某发生矛盾纠纷的史某的朋友,而是史某朋友所在小区的其他住户。因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石某立案合乎法律的规定。其次史某也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本罪。一般认为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显然本案涉案数额已经达到元以上。
问法网律师认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一定要理性化解,像本案中史某的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为了报复朋友,采取了极端的措施,最终砸的却是自己的脚。